WTO与医药贸易有关的协定


      (1)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①跨境交付,即从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如A国医疗机构向B国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服务;②境外消费,即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A国居民赴B国就医,C国学生到D国医学院校学习;③商业存在,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如A国的医院、公司到B国独资或合资开办医疗服务机构;④自然人流动,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如A国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到B国通过资格考试或认证,应聘于B国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
      (2) 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指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本协定的目的与宗旨在于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更有效的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3) 技术贸易壁垒协定(TBT)
  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SPS) TBT主要作用是减少国际贸易中因技术法规要求、产品标准以及检验和认证程序对贸易产生壁垒,涉及到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SPS着重于指定和实施食品安全以及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措施的基本原则,最大程序地降低与卫生有关的市场准入障碍,措施包括所有与人和动植物健康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
      (4)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除上述WTO基本原则,本协定还有以下例外条款:
  ①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当一成员国遇到国际收支困难时,可实行进口限制。但是,国际收支改善后,应取消限制。
  ②幼稚工业保护例外:为了建立一个新的工业或为了保护刚刚建立、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工业,可实行进口限制。由缔约方审议批准予以确认的幼稚工业可采取提高关税,实行许可证,临时征收附加税等办法。
  ③保障条款:某一具体的产业由于受到突然大量增加的进口产品的冲击,从而造成损害,可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但该行业有义务进行结构调整。
  ④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相互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以不必同时给予非成员。
  ⑤安全例外:可以为了国家安全禁止火药、武器、毒品、淫秽出版物的出口。 (据2002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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