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中医政字〔2004〕11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下发了“关于审核办理北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执业注册的通知”(京中医政字〔2002〕6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京中医政字〔2004〕4号),对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就执业注册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依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医师资格认定获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人员,由其执业机构出具其在二年内未中止执业活动的证明,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申请执业注册的,可予以执业注册。
2、请各区县卫生局将2003年底前已注册的中医类别人员情况以及中医类别在注册中存在的问题即时上报我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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