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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规定

日期:2009-06-30 文档来源: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提高中医药科研实验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中医药科研实验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实验记录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第四条 实验记录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实验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验名称每项实验开始前应当注明实验名称。 
  (二)实验方案每项实验的首页应当有一份详细的实验方案。 
  (三)实验时间每次实验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实验日期和时间。 
   (四)实验材料受试样品和对照样品的来源,实验对象的基本属性,实验材料的来源和编号,实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主要试剂的生产厂家、规格和生产批号,自制试剂的配制、方法、配置时间和保存条件等。 
  (五)实验环境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如光照、通风、温度及湿度等)。 
  (六)实验方法常规实验方法应当在首次实验记录时注明方法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改进、创新的实验方法应详细记录实验步骤和操作细节。 
  (七)实验过程应当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中的操作、观察到的现象、影响因素等。 
  (八)实验结果准确记录观察指标的数据变化。 
  (九)结果分析每项实验结束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明确的文字小结。 
  (十)实验人员应当记录所有参加实验研究的人员。 
  第六条 实验记录用纸统一使用实验记录本。实验记录本应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要求的格式印制。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的图表和数据资料,临床研究中的检验报告书、体检表、知情同意书等应当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的相应位置上。实验记录本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错页或挖补。 
  第七条 实验记录的书写应当用字规范、字迹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验记录本应当竖用横写,只能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二)常用的英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当符合规范并已在出版界得到认可,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当注明其外文名称。 
  (三)实验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满足实验要求。 
  第八条 实验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以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第九条 选用的实验图片、照片应粘贴在实验记录的相应位置上,其余照片保存在专门相册中,底片装在统一制作的底片袋内,编号后另行保存。用热敏纸打印的实验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 
  第十条 实验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 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 
  第十一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当由实验者在记录后签名,实验室质控人员审核签字。实验室主任或上一级研究人员要定期检查实验记录,并签署检查意见。每项实验工作结束后, 应当按归档要求将实验记录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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