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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北京市中药店附设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9-06-30 文档来源:

                               京中医政字〔2003〕17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了将“中医坐堂”这一传统的中医诊疗形式逐步过渡到医疗机构的管理范畴,1996年,在贯彻实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我局印发了《北京市中药店附设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医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出台,为将我市“中医坐堂”执业行医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不断改革与发展,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得到了较快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体系的建立,为解决人民群众就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在保证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医药市场规范化管理制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三项改革”中,政府为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在医疗机构运行体制改革上,明确提出了“医药分家”的管理模式。这些政策的出台,为首都医疗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起到必要的保证。目前药店内设置诊所以及药店以医、药为一体的医疗活动形式与当前的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改革政策已不相符。特别是群众对“坐堂医”投诉的事件,主要是围绕“药品促销员穿上白大褂开展医疗活动”的问题。针对群众对“坐堂医”反映出的问题,我局对城区58所药店进行医疗活动情况的检查和调研情况分析,“中医坐堂医”、“医、药不分家”、以医疗促销药品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药店以“坐堂医”的名义和形式,进行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咨询和推销的现象尤为突出。甚至有的药店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借方便群众就医之名,行卖药之实,擅自开设“中医坐堂医”进行医疗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在“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行医上,存在着诊室设置不达标、超出诊疗科目行医,坐堂医办成了综合门诊部,有的还设置了口腔诊室。特别是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名称的使用上,90%以上的坐堂医诊所均未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名称悬挂标牌,大部分都以名医、专家、医苑名义悬挂标牌,存在着夸大名称的行为。这些现象严重扰乱了中医医疗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对此现象反映比较强烈。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中医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对药店开展的医疗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按照市政府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要求,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1996年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下发的《北京市中药店附设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医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取消“中医坐堂医诊所”名称。
    二、对2003年1月30日之前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店和已经各区县卫生局审核合格正在办理“中医坐堂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店,于2003年12月30日之前,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有关指标和要求,完成现有坐堂医诊所的设置、改建任务。于2003年底按照中医医疗机构的标准重新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药品零售企业于2003年2月1日后申请开展中医医疗服务的,必须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指标,按照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相应中医医疗机构。
    四、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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