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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药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9-06-30 文档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振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调动北京市广大中医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 培养中医药科学技术人才, 促进北京市中医药科技进步及学术发展,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结合本市中医药行业实际设立“北京市中医药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科技工作基本方针, 以应用研究为主, 把提高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水平为重点, 同时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 注重发挥北京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学术优势。
    第三条  基金每两年招标一次。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根据国家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战略, 结合北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负责制定和发布“北京市中医药科技发展基金招标指南”。采取公开招标、自由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立项、合同管理的方式确定计划。
    第四条  基金资助课题分为A、B、C三类。A类为无偿资助,资助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课题。B类为有偿资助 包括开发研究及部分应用研究课题 偿还经费全部返还基金。C类为联系课题、其经费自筹、课题列入基金计划。
    第五条  基金面向北京市卫生系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科研、教育实体机构。
    第六条  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医药事业费, 开发课题及上缴利润, 国内外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  研究内容应符合基金招标资助范围,并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科研思路清晰、 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可行, 并可望在近期内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㈡  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课题研究工作并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 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为培养中医药科技后备力量, 35周岁及以下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㈢  申请人与课题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课题的研究能力以及良好的工作条件 包括仪器设备、实验动物、情报信息、观察病床等 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㈣  基金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㈤  必须同时提供有市中医管理局认定的信息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
    第八条  申请程序如下
    ㈠  申请单位根据“北京市中医药科技发展基金招标通知”, 组织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申报, 申请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北京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申请书即合同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
    ㈡  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研究课题的科学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经费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并签署实事求是的评议意见, 加盖公章。
    ㈢  申请人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将申请书一式四份 ,A4纸打印, 报送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
    ㈣  基金招标项目评审需交纳评审费, 未交纳评审费的课题不予受理。
    第九条  评审
    ㈠  基金评审坚持“依靠专家 发扬民主 择优支持 公正合理”的原则。
    ㈡  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按学科分类, 聘请相应专家对申请项目依据必要、创新、先进、科学、可行等优选原则, 进行综合评价, 并对所评课题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㈢  评审专家应熟悉所评课题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办事公正、有评价分析能力, 为本领域的同行学术专家、管理专家或信息专家。
    ㈣  为切实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评审人员对所评课题内容、评审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应回避本人或直系亲属所申请的项目。
    第十条  审批下达
    ㈠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 对课题进行综合平衡, 提出“北京市中医药科技发展基金计划”和经费分配方案, 并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㈡  凡中标课题 , 由市中医管理局下达“北京市中医药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通知”, 并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未中标课题, 由市中医管理局将课题评审意见反馈课题所在单位。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
    ㈠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有权对基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验收总结等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
    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基金资助课题列入本单位重点科研计划 实行专项管理 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定期汇报课题执行情况以及总结验收等。
    ㈢  市中医管理局根据课题实施情况, 核拨当年经费, 对研究项目执行不力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 采取停止拨款、撤销课题或按合同进行处罚等措施, 必要时追回所拨经费。
    ㈣  项目变更或中止, 应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 由所在单位向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 及时调整计划、确定变更方案或中止项目合同。
    ㈤  由于某种原因需延期的项目, 应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项目延期申请, 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
    ㈥  项目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填写“北京市中医药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总结, 上报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 以便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㈠  经费使用期一般为2年, 项目经费按年度核定拨款。
    ㈡  课题经费限于支付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开支。主要用于以下五方面:
    1. 科研业务费即测试、计算、分析费用,国内调研及学术交流费用,业务资料、论文印刷、论文发表及计算机程序编制等费用。
    2. 试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用,实验动物费用、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用、包装、运输费用。
    3. 小型专业仪器设备费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但一万元以上大仪器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课题经费开支。
    4. 科研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课题研究试验工作开支的费用。
    5. 课题组织实施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可按每项课题实际拨款额10%提取, 作为该课题组织实施管理费用。主要用于:
    ⑴该课题研究工作所需水、电、燃气等费用的补贴;
    ⑵该课题组织实施中开展评议、验收和其他管理活动所需资料的开支;
    ⑶按有关规定支付课题聘用人员,包括评议、验收人员的劳务酬金。
    ㈢  开发性合同课题经费实行部分有偿使用, 获经济效益后须偿还经费的30%至50%,以签订的经费偿还合同书为准, 以保证基金逐年适度增加。
    ㈣  基金使用单位应按项目实行专项管理, 独立核算、 专款专用、 并相应匹配部分科研经费以保证课题完成。允许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 按计划自主支配, 合理使用资助经费。所在单位及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九年发布的《北京市中医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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