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受理范围
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中医医师应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9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见卫医发[2003]130号“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2条: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3条:需提交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四)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自主择业的军队医师需提交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五)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三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留办证用);
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4条: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5条:有关问题说明
(一)卫医发[2003]130号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地方申请执业注册的,应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5号)规定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二)“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前已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尚未换领《医师资格证书》的原军队医师,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申请换领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管理的,按照军队执业医师的有关政策执行;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须在军队注销注册,并持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到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按医师执业注册须知条件办理)。
(四)自主择业者可提供落户证明或“需提交材料”中第(二)款内容。
第6条:其它
咨询电话:1232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一层B区13-17窗口及三层A区17-19窗口。
联系电话:010-89150001。
乘车路线:①乘坐地铁9号、10号线在六里桥站下车向东500米;②乘坐公交332路、360路、362路、534路、632路、651路,快速直达专线35路、快速直达专线4路,运通106线在六里桥下车,西侧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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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办理结果
颁发《医师资格证书》,如该事项不予许可,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8条:附相关材料及其说明
第1项《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2项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第3项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第4项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第5项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第6项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