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第1条:受理范围
设置100张床位以上中医医疗机构
第2条: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3条:提交材料
1、区县卫生局初审同意设置的意见。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内容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
5、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有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申请设置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7、设置单位(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或房屋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的证明。
9、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
11、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除了上述1-5、8-10项资料,还应当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合资合作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
(2)合资合作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3)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合资、合作外资方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应经合资、合作外资方或外资独资方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或合资、合作外资方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各类材料的外文文本应经中国具有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或中国公证机构翻译公证。
12、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了上述1-5、8-10项资料,还应当提交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其中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的,还应当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3)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分别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出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及其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
第4条: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5条:办理结果
颁发《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如该事项不许可,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6条:其它
咨询电话:1232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一层B区13-17窗口及三层A区17-19窗口。
联系电话:010-89150001。
乘车路线:①乘坐地铁9号、10号线在六里桥站下车向东500米;②乘坐公交332路、360路、362路、534路、632路、651路,快速直达专线35路、快速直达专线4路,运通106线在六里桥下车,西侧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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