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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养生保健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07   


 

第一条  总则             

随着北京中医药养生保健行业(简称:行业)和北京中医药养生保健协会(简称:协会)的发展,协会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将逐步规范和完善,为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确保服务工作的有效性,特制订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北京中医药养生保健章程,参照其他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结合北京中医药养生保健行业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费标准

常务理事单位:50000-10000/

理事单位:20000-50000/

会员单位:5000-10000/

个人会员:100/

第四条  会费的收取

1、会费是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2、会费收取时间为: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此后每年该月即为该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

3、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或汇寄。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北京中医药养生保健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3、协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4、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调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本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3122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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